国内旅客运输(机票、火车票)如何抵扣和申报
国内旅客运输(机票、火车票)如何抵扣和申报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国际旅客运输服务,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。因此,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。
一定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、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,具体如: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、铁路车票以及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。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,没有设抵扣期限。
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,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,不能纳入抵扣,故没有员工信息的长途客运手撕票不能抵扣。
取得旅行社、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%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,是购进“现代服务-商务辅助服务”,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不能作为抵扣。
(1)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,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;
(2)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(票价+燃油附加费)÷(1+9%)×9%;
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
(3)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,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:
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9%)×9%
(4)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、水路等其他客票的,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:
公路、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=票面金额÷(1+3%)×3%;
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,在申报时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“(一)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对应栏次中。
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,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、铁路等票据,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,在申报时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第8b栏“其他”(份数按多少张票来填,金额按折成不含税金额来填,税额按计算的进项税填写),同时,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“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”。
此进项在主表里第12栏里的进项税额有统计进来才是正确的